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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有關外國人在波蘭居留的申請,都要用波蘭語寫。向領事申請波蘭簽證,可以用外語
(但必須是領事指定的語言)。在辦理2003年06月13日的外國人法(官方公報,2006,第234
號之1694條,包括後來的修正)指定的手續過程當中,所有作為證據使用的外文證件都應該由
宣誓翻譯翻譯成波蘭語的翻譯件。
需要進行調查的案子,應該在1個月以內辦理完成;特別複雜的案子,應該在兩個月以
內辦理完成。如果不滿意辦理結果,上訴後1個月應該辦理完成。
辦理有關永久居住證或歐盟長期居住證,不該超過3個月。如不滿意辦理結果,上訴後2
個月應該辦理完成。
凡是限定期間內沒有辦理完成,初、二審機構必須向您說明推遲的原因並且指定完成辦
理的時間。
所有信件(通知,傳票,決定,規定等)必須通過郵局專遞信或通過一、二審官員親自
遞送。
所有的信件將會遞送到您指定的地址(如果您指定了委託人,他會接收您的信件);如
果指定幾個委託人,您應該指定一個專門接收您的信件,並告知辦理結構。
所有的信件將會遞送到您指定的地址或者到任何您能接收信件的地點:包括您的工作單
位授權接收郵件的人員。
如果收信人不在,任何一個成年的家庭成員、鄰居或房子管理員都可以替您收信,條件
是簽字承諾把信件交給收信人。如果信件被遞送到鄰居、 房子管理員的手上,送信人會在信箱內
或者(如果沒有信箱)在門上留通知。
如果信件依然無法遞送:
1) 郵局將會保存信件14天(如果是通過郵局遞送的信件)。
2) 市、 鎮政府將會保存信件14天(如果是市、 鎮政府,或其他授權人員、機構遞送信函)
3) 有關信函的通知書,將會在信箱或在房子的門上、收信人的辦公室、工作處或他的置業門口。
如果限定的時間以內收信人不收信件,則再一次留通知書,要求收信人在從第一次留通知
書的時候開始算,不超過14天以內取信件。
14天期限最後一天,遞送被認為完成,信函則歸入檔案。
收了信件,您該簽名確認信件已接收了並註明接收日期;如果接收信的人拒絕簽名,送信
人將自己簽名確認遞送日期、接收信件的人員和拒絕簽名的原因。
如果您拒絕接收信件(無論是通過郵局還是其他方式遞送的),該信件將會退還給發信
人,並註明收信人拒絕接收信的日期。這樣的情況下,認為信件已經被遞送了。
凡是更改住宿地址,必須通知辦理機構。所有相關信件將會遞送到最近申報的地址。
如果您要出國,則必須指定替您接收信件的授權人,並通知辦理機構;否則遞送到您原來
報過的地址的信件將會認為您接收到。
該情況能對您造成嚴重的後果,比如:
您的事情將停止辦理:如果您不通知辦理機構信件遞送地址改變,收不到機構的決定通知
書,您不能按時上訴初審、二審的決定,您將失去上訴權力。
在領事館辦理簽證,交納領事費(申根簽證、指定國家簽證的費用:60歐元);此費用在申
請簽證前交納,拒簽則不退費。
發行居留證機構收印花稅。
提交申請任何一種允許在波蘭領土居住的居留證的同時,應交納印花稅。印花稅應該交
到機關指定的銀行帳戶。
如果拒絕發行居留證,則可以申請退還印花稅,除非從交納日期起已經過了5年。
比率折合波蘭幣);延期指定國簽證則交納406波蘭幣。
定期
居住證發行交納340波蘭幣的印花稅;永久居住證或歐盟長期居住證則應付640波蘭幣。
1
授權證明交納17波蘭幣。
如果提交申請時,未交納印花稅,機構重新指定交納期限(不短於7天,也不長於14
天);如果在期限內依然不交納,申請則會退還。
如果相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情況,初、二審在發行決定前,都可以要求您
親自作有必要的解釋。
請特別注意,每一次通知書附加的有關上訴的說明,包括上訴期限;只有在期限以內,
您才可以向二審上訴初審的決定,或者向行政法庭投訴二審的決定。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機構可以把您的個人資料傳給其他歐盟國家相的相關機構。
申請居住證的時候,您應該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特殊情況下,如果您沒有有效的旅
行證件,並不能獲得此證,您可以出示其他的身份證明。
外國人可以進入波蘭領土並在領土內居留,如果持有:
1)有效的旅行證件
2)有效的簽證(或其他允許進入、停留的證件),如果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3)過境時,如果有相關法律規定的,要出示允許進入、停留在別的國家領土內的證件。
外國人可以在申根地區(包括波蘭在內)旅遊並停居留,如果他能出示申根國家居住證
的外國人,可以在6個月期間內不超過3個月在整個申根地區旅遊、居留,並不需要專門的簽
證,如果同時符合進入、居住申根區的一般條件:持有有效旅行證件、能合理證明旅途目標並且
有足夠的經濟來源(包括合法就業權力,並且,不被任何歐盟國家認為威脅到公共秩序、內部
安全、公共健康或國際關係,並沒有被列入拒簽人員資料庫。
簽證
簽證申請表提交給領事;簽證類型包括:申根簽證(居留簽證或過境簽證)、指定國簽
證。
申根居留簽證持有者,允許一次或多次出入申根區;條件是:在6個月的期間,居住在
申根國內不能超過3個月(無論是一次或多次的總計時間)。
波蘭指定國簽證持有者,允許進入並居留在波蘭領土內,或者多次出入(居住在波蘭領
土內的總計時間從3個月到1年)
簽證可以申請,如果您的旅行證件的期限比打算申請的簽證的期限至少長於3個月。
簽證可以在限定期間以內允許您一次、兩次或多次出入。
申根簽證持有者,允許在簽證限定期間居住在波蘭領土或申根區國家領土。使用多次出
入簽證,在申根區國家的總計時間不能超過簽證的期限。
簽證有兩種期限:簽證本身期限(申根居住簽證、指定國簽證的期限都不能長於5年)和
在申根區的居住期限;簽證上的兩個日期表示簽證的期限:第一次入境和最後一次的出境,都
必須在簽證期限以內。
簽證有效期的開始,應該是在發行簽證後3個月以內。
發行簽證機關為:領事。
延期簽證機關為:外國人所在省份的省長。
外國人必須在居住期限和簽證期限兩者到期之前離開波蘭領土,除非已經獲得簽證延期
、定期居住證、永久居住證或者歐盟長期居住證。
申根居住簽證到期前至少7天(或指定國簽證到期前14天),您可以提交延期簽證的申請,
但您必須同時達到以下的條件:
- 因為重要的,不在您的控制範圍內的、而且您當時申請簽證的時候無法預測的、有關您工作
或私人生活的原因;
- 政府機關對您的陳述沒有懷疑;
- 沒有其他的拒絕延期簽證的理由;
延期簽證期限不能超過您原來持有簽證種類的最長期限(申根簽證3個月,指定國簽證1
年)。
如果申請人按時提交了申請,但省長不能在簽證到期之前做出決定,將會發行給申請延期
簽證的外國人所謂程序(暫時性、臨時)簽證;手續辦理完成後,程序簽證則會取消。
如果您沒有按時提交申請,同時省長不能在簽證到期之前做出決定,您必須出境,在境
外等待通知。
工作簽證持有者在波蘭領土內就業,同時需要有就業許可證(如果法律規定要求就業許
可證)。
2
工作簽證發行的條件是:您出示在波蘭就業許可證或者雇主的書面聲明(如果法律規定
不要求就業許可證)。
工作簽證發行(或拒絕發行)駐您長期居住國家的領事。如果您合法停留在歐盟、歐洲自
由貿易聯盟( EFTA)、歐洲經濟區或瑞士聯邦國家,別的領事也可以發行工作簽證。
居留工作簽證的期限,相當於發行就業許可承諾信或者雇主的聲明內限定的期間,但不
能超過1年。
打算在波蘭定期做季節性工作的外籍人員,工作簽證期限,相當於發行就業許可承諾信或者僱
主的聲明內限定的期間,但是,從初次入境開始算12個月期間以內不能超過6個月。
如果您打算在波蘭領土內做超過3個月的工作,並且您獲得發行就業許可承諾信,您可
以通過領事(如果您在境外)或者通過您所在波蘭領土內省份的省長申請定期居住證。
如果您不是持有簽證、定期居住證、永久居住證或者歐盟長期居住證在波蘭領土內居住;
或者,如果您不是持有有效許可,在波蘭工作、做生意,您將被驅逐出波蘭領土,拒簽3至5
年;您個人資料將會傳遞給申根信息系統( SIS ),以統一拒絕入境整個申根地區。
定期居住證
如果您有居住超過3個月在波蘭的理由,您可以申請定期居住證;根據外籍人法的第53條第1
節,此理由包括:
1) 獲得就業許可或者雇主的聲明、書面的僱傭保證(如果不需要就業許可)
2) 根據波蘭法律規定做生意,有利於國家經濟,特別是有助於增加投資、技術轉讓、創新或給本
土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3) 公認的外籍藝術家在波蘭領土內繼續創作。
4) 參加屬於歐盟項目的職業培訓
5) 打算和根據都靈1961年10月18號的歐洲社會憲移民的工作人員家庭團聚
6) 和波蘭公民結婚
7) 根據2003年6月13日外國人法的第54條規定的打算在波蘭和家里人團聚(探親)。
8) 外國人的未成年孩子,在波蘭出生的並沒有人照顧的
根據第7段提到的原因發行的居住證:在波蘭領土內居住至少5年的,在外國人法的第54條
規定提到的外國人的配偶或者成年孩子在波蘭居留
10) 根據第7段提到的原因發行的居住證持有的外國人如果發生了:喪偶,離婚,分居或者
父母、孩子死亡,並對該外國人利益有特別大的重要性
11) 根據第6段提到的原因發行的居住證持有的外國人在波蘭居留如果發生了:喪偶,離
婚,並對該外國人利益有特別大的重要性
12) 持有定期居住證的外國人的在波蘭出生的未成年孩子
13) 持有歐盟其他國家發行的歐盟長期居住證,並且,打算在波蘭合法就業、做生意,或者
開始、繼續讀大學或進行職業培訓,或者證明有其他在波蘭居住的理由
14) 打算和第13段提到的外國人家庭團聚,如果在歐盟其他國家已經團聚過的
15) 根據理事會7月19日的2002年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的框架決定,被販賣,如果外國人同
時:
a) 居住在波蘭領土內
b) 和相關機構合作
c) 與被懷疑販賣人口的人員斷絕來往了
16) 為了進行或者繼續讀大學本科或博士而到達波蘭或在波蘭居留(也包括在歐盟其他國家
開始讀的而在波蘭繼續或深造的)
1 7)作為研究員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來波蘭執行相關部門部長批准的研究項目
18) 持有2002年6月13日的理事會的1030/2002規定的第1條第2節a字母,規定第三國國民
居留許可統一格式(歐盟官方公報L 157 , 2002年6月15號,第1-7 )提到的有“科學家、學
者” 的註明,在歐盟其他國家所發行的居留證件,如果和該國相關研究單位簽訂的協議包括
在波蘭領土內進行研究的。
19) 根據1963年9月12日在安卡拉簽定的歐盟土耳其之間的條約(官方公報L 217 , 1964年
12月29日,第3687 )所設的機構發行的規定,有權在波蘭工作;
另外,根據第53a條第1節外國人法,可以發行定期居住證如果外國人:
1) 要在波蘭開始或者繼續:
a) 上學
3
b) 職業培訓;
2) 因為家庭關係打算和波蘭或居住在波蘭的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FTA )、歐洲經濟區或
瑞士聯邦成員國的公民團聚。
3) 精神領袖、修士或者在國際協議、國家法律規定承認的或者被註冊的教會、宗教組織執行宗教
活動,並在波蘭停留是和該活動或者準備執行該活動有關的。
4) 證明他的情況是和1-3條或者和第53條第1節不同。
定期居住證可以發行, 如果以上的情況可以當成居住在波蘭超過3個月時間的理由。
第53條第1節之1、2、7、9、13、14、16-18及第53a條第1節提到的申請定期居住證的外國人
必須出示:
1)屬於社會福利的免費醫療保險或者保險公司支付在波蘭治療費的保證
2)穩定收入來源,足以支付自己和家里人的生活費,在第53條第1節之1、 2、 7、9 、13、14
及第53A條第1節之1 B字母及2、4提到的情況下 ;
3)在第53條第1節之16-18和第53A條第1節之1a 提到的情況下,足以生存和支付回國的
經濟來源
實現以上的第2段提到的條件的情況,也包括: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承擔此外國人
的所有費用支出。
以上的要求不針對:波蘭公民的配偶、持有定期居住證外國人的在波蘭國土出生的未成
年孩子、在波蘭參加屬於歐盟項目的職業培訓或者進修的外國人和販賣人口的受害者。
另外,第53條第1節之16提到的外國人必須出示證據證明,能出示學費的支出。
外國人家庭成員屬於:
和他有波蘭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
2) 他和與他有波蘭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包括收養子女;
3) 此外國人撫養、監護的未成年孩子,包括收養的子女;
4) 第1小段提到的人撫養、監護的未成年孩子,包括收養的子女
以難民身份居住在波蘭的未成年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也包括他的直系親屬。
根據外國人法的第54條,定期居住證可以發行給外國人家庭成員,如果這個外國人持
有:
1) 永久居住證
2) 歐盟長期居住證
3) 難民身份
3a) 接受政府保護
4) 至少2年的定期居住證,其中在申請家庭成員定期居住證之前,至少1年的定期居住證
5) 根據外國人法的第53條第1節之17、18提到的定期居住證。
另外,非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可以獲得定期居住證,如果:
1) 按照波蘭法律必須親自在政府機構前出面;
2) 特殊條件要求外國人居住在波蘭領土內;
3)為了波蘭共和國的利益;
4)相關機構認為,該外國人可能是2002年7月19日的理事會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的框架決定
(官方公報L 203 , 2002年8月1日,第1頁;官方公報波蘭特殊版本第19章第6冊第52
頁)提到的販賣人口受害者
以上的許可證期限期不長於3個月;如果您在波蘭境外,應該通過領事提交申請;如果
在境內,則可以直接在您所在省份的省長辦事處申請
申請定期居住證,您應該出示:
1) 填好的申請定期居住證的表格
2) 4張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鮮豔,不帶帽子、墨鏡,露出
左耳及頭部的左邊,臉部均勻照明)
3) 證明您申請表格里的信息準確及您為申請提出的理由的真實性,
4) 支付印花稅證明。
獲得發行就業許可承諾信、家庭團聚、 做生意、 探親或在波蘭至少5年的居留、 持有歐盟長
期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法第53a條之1、2、4提到的外國人,申請定期居住證的時候,提交證件還包
括所居住房子的居住權
所居住房子的居住權不包括借用房子協議,除非借出方為外國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
偶的父母或外國人的兄弟姐妹。
根據外國人法的第53條第1節之17、18,即是”科學家、學者“,另外必須出示有關進行的
項目和研究單位簽定的協議及該單位承擔他在波蘭的生活費,並保證由公共資金支付的驅逐費
用在協議到期後6個月以內承擔,如果驅逐的原因是非法居住在波蘭領土內。
4
未成年外國人申請定期居住證,應該出示他的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外國人法第53條第1節之16提到的外國人,應該出示教育單位提供的入學證明和支付學
費證明(如果該教育單位要求支付學費)
定期居住證不能申請:
• 持有申根居留簽證,只允許為外國人法第28條第1節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義理由
、國家利益或國際義務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條第2節提到的定期居住證,除非外國
人申請根據第53條第1節之15發行的定期居住證。
• 逮捕、囚禁在看守所或為驅逐出境而拘留的外國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剝奪自由的
• 被同意容忍居留
這樣的申請將不會獲得辦理。
定期居住證的期限為實現其目標為止,但不超過2年;如果目標為接受教育、 職業培訓、科學
研究,則期限為不長於1年。
家庭成員的定期居住證期限,相當他要團聚的家人持有的居住證的期限;如果他要團聚的
家人持有的是永久居住證、歐盟長期居住證或難民身份,定期居住證期限為2年。
持有波蘭定期居住證外國人的未成年子女,可獲得和他監護人期限同樣的定期居住證。
居住在波蘭領土內並和相關機構開始合作的人口販賣受害者,如果和被懷疑進行人口販賣
者斷絕關係,可獲得6個月的定期居住證。
第53a條第2節提到的外國人,可獲得足以實現其目標的期限居住證或者直到決定和打擊販
賣人口的機構合作,但不超過3個月。
如果您在波蘭,應該至少在您持有的簽證(或定期居住證)到期前45天向您所在省份的省
長提交申請。如果省長無法按時作出決定,將會發給您臨時性的指定國簽證;最終決定作出
後,臨時簽證則被取消。
如果您沒有在簽證或定期居住證到期前45天提交申請,並且省長不能在簽證到期之前做出
決定,您必須出境,在境外等待通知。如果您拒絕出境,省長必須拒絕您的申請。
發行或拒絕發行定期居住證的決定是外國人所在省份的省長做的。如果外國人獲得了發行
定期居住證決定,將會為他發行居住卡;在它的期限期內,居住卡是外國人在波蘭的身份證明
並和旅行證件一起當多次出入境許可,無需獲得簽證了。
發行定期居住證收印花稅340波蘭幣。
如果您在境外申請定期居住證,省長的決定可以通過領事送到您的手上。如果省長做出決定
時您在境外,您應該另外申請允許你執行定期居住證的指定國簽證
居住卡必須親自取;如果是13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授權代理或監護人取卡。
以下的情況,必需要換卡:
1) 卡上的個人資料有所改變;
2) 樣子變了,身份難確定;
3) 卡已損壞,影響使用;
4) 卡被丟失或徹底損壞了;
更換卡的機構為您所在省份的省長。
如果您的卡被丟失,您有義務在丟失後3天以內通知省長;如果被丟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內必需通知省長,如果已經發行了新的卡,就必須立即把舊卡還回去。
收到了獲得波蘭國際的通知或者如果您的居住證被撤銷,您必需立即把卡退還給發行機
構。
外國人必須在定期居住證到期之前離開波蘭領土,除非已經獲得了新的定期居住證、永
久居住證或者歐盟長期居住證。
如果您不是持有簽證、定期居住證、永久居住證或者歐盟長期居住證在波蘭領土內居住
著;或者,如果您不是持有有效許可,在波蘭工作、做生意,您將被驅逐出波蘭領土,拒簽3至
5年;您個人資料將會傳遞給申根信息系統( SIS ),以統一拒絕入境整個申根地區。
永久居住證:
根據外國人法第64條第1節,以下情況的外國人可以獲得永久居住證:
1)持有波蘭永久居住證的外國人在波蘭領土出生的未成年孩子;
2) ; 在申請前至少3年和波蘭公民持續了婚姻關係,並且,在提交申請前定期居住證在波蘭居
住了至少2年;
5
3) 申請提交前,以容忍居留身份在波蘭居住至少10年(根據2003年6月13日的在波蘭領土內維
護外國人的法規,第97條第1節之1或1a);或者難民身份在波蘭國土居住至少5年。
4) 是波蘭公民的孩子並被他監護。
在波蘭的居留被認為持續的,如果裡面的中斷都沒有超過6個月並總共沒超過10個月,除非原
因如下:
1) 根據和波蘭國土內的雇主簽定的工作協議,在境外執行職務或工作;
2) 伴陪在第1小段提到的情況下執行職務或工作的配偶;
3) 外國人醫療;
永久居住證是無期限的,但如果您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您持有的波蘭永久居住證則自然過
期。
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可以申請永久居住證。
不能申請的人包括: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 非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 持有申根居留簽
證,只允許為外國人法第28條第1節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義理由、國家利益或國際義務
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條第2節提到的定期居住證,或者逮捕、囚禁於看守所或為驅逐出境
而拘留的外國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剝奪自由的。
如果外國人在波蘭國土合法的居留到期之前,不能做出有關永久居住證的最終決定,省長將
會發給您暫時性的指定國簽證;最終決定作出後,臨時簽證則被取消。
申請永久居住,您必須提交:
1) 填好的永久居住證申請表格
2) 4張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鮮豔,不帶帽子、墨鏡,露出
左耳及頭部的左邊,臉部均勻照明)
3) 證明您申請表格里的信息是真實和準確的,
4) 支付印花稅證明
5) 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權,如果
所佔住的房子居住權不包括借用房子協議,除非借出方為外國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偶
的父母或外國人的兄弟姐妹。
外國人是否能獲得永久居住證的決定,是他所在省份的省長作出的。
如果外國人獲得了發行定期居住證決定,將會為他發行居住卡。期限期內,居住卡是外國人
在波蘭的身份證明並和旅行證件一起當多次出入境許可,無需申請簽證了。
發行永久居住證的印花稅:640波蘭幣;發行居住卡手續費:50波蘭幣。
居住卡必須親自取;如果是13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授權代理或監護人取卡
以下的情況,必需要換卡:
5) 卡上的個人資料有所改變;
6) 樣子變了,身份難確定;
7) 卡已損壞,影響使用;
8) 卡被丟失或徹底損壞了;
更換卡的機構為您所在省份的省長。
如果您的卡被丟失,您有義務在丟失後3天以內通知省長;如果被丟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內必需通知省長,如果已經發行了新的卡,必須立即把舊卡還回去。
收到了獲得波蘭國際的證明或者如果您的居住證被撤銷,您必需立即把卡退還給發行機
構。
歐盟長期居住證
在歐盟某一個國家持有歐盟長期居住證的外國人,可以在另一個歐盟國家申請定期居住
證,如果他有足夠的理由並能證明他有穩定、定期的收入來源及醫療保險;這也包括外國人的家
庭成員。
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可以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如果他在提交申請前在波蘭領土內居住了
至少5年並持有:
• 穩定、定期的收入來源,足以撫養自己及他所要撫養的家庭成員;
• 符合公共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保險或者保險公司支付在波蘭治療費的書面承諾;
以下的外國人不能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
6
1) 在波蘭接受教育或職業培訓;
2) 持有容忍居留、庇護、(在波蘭獲得的)、難民身份或者接受保護、臨時保護;;
3) 申請庇護、難民身份;
4) 保姆、季節性工人、被派供應跨境服務或自己供應跨境服務的;
5) 持有申根居留簽證,只允許為外國人法第28條第1節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義理由、國
家利益或國際義務的理由),或者持有根據外國人法的第53條第1節之5、7或第53a第1節之
1a或者第53a條第2節發行的定期居住證
6) 逮捕、囚禁與看守所或為驅逐出境而拘留的外國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剝奪自由的;
在作為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的條件的在波蘭5年的居留內,不屬於:
1) 如果外國人:被逮捕、囚禁與拘留所或看守所準備被驅逐出境、被禁止出境或被剝奪自由;
2) 保姆、季節性工人、被派供應跨境服務或自己供應跨境服務的;
3) 持有申根居留簽證,只允許為外國人法第28條第1節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義理由、國
家利益或國際義務的理由)、或學生居留簽證,或者持有根據外國人法的第53條第1節之5、7
或第53a第1節之1a或者第53a條第2節發行的定期居住證
4) 外交官或外交人員、外國領事館的領事或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地位和他們相同的人。
在作為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的條件的在波蘭5年的居留內不屬於:學習、參加職業培訓而
獲得的簽證,或者根據第53條第1節之16、第53a條第1節之1b提到的原因而獲得的定期居住證。
在波蘭的居留被視為持續的,如果居留期間的中斷沒有超過6個月並總共沒超過10個月,
除非原因如下:
1) 根據和波蘭國土內的雇主簽定的工作協議,在境外執行職務或工作;
2) 伴陪在第1小段提到的情況下執行職務或工作的配偶;
3) 外國人醫療;
永久居住證是無期限的,但您一旦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您持有的波蘭永久居住證則自
然取消。
永久居住證可以申請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除非發生以下的情況:
如果外國人在波蘭國土合法的居留到期之前,不能做出有關永久居住證的最終決定,省
長將會發給您臨時的指定國簽證;最終決定作出後,臨時簽證則被取消。
不能申請的人包括: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 非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 持有申根居留
簽證,只允許為外國人法第28條第1節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義理由、國家利益或國際義
務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條第2節提到的定期居住證,或者逮捕、囚禁於看守所或為驅逐出
境而拘留的外國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剝奪自由的。
另外,以下的外國人也不能申請歐盟長期居住證:在波蘭上學或參加職業培訓、獲得了
容忍居留、庇護、(在波蘭獲得的)難民身份或者接接受保護、 臨時保護; 保姆、季節性工人、被
派供應跨境服務或自己供應跨境服務的;根據外國人法第53條得1節之5、7或者第53a條第1節之
1獲得定期居住證的外國人。
以上的人提交的申請將不會被審批。
提交申請歐盟長期居住證時,您同時應該提交:
1) 填好的歐盟長期居住證的申請表格;
2) 4張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鮮豔,不帶帽子、墨鏡,露出
左耳及頭部的左邊,臉部均勻照明)
3) 證明您申請表格里的信息為真實和準確的,
4) 支付印花稅證明
5) 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權
所佔住的房子居住權不包括借用房子協議,除非借出方為外國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偶
的父母或外國人的兄弟姐妹。
外國人是否能獲得歐盟長期居住證的決定,由他所在省份的省長作出。
如果外國人獲得了發行歐盟長期居住證決定,將會為他發行居住卡。期限期內,居住卡是外
國人在波蘭的身份證明並和旅行證件一起當多次出入境許可,無需申請簽證了。
發行歐盟長期居住證的印花稅:640波蘭幣;發行居住卡手續費:50波蘭幣。
居住卡必須親自取;如果是13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授權代理或監護人取卡
以下的情況,必需要換卡:
1) 卡上的個人資料有所改變;
2) 樣子變了,身份難確定;
3) 卡已損壞,影響使用
4) 歐盟長期居住證有關的卡到期了;
5) 卡被丟失或徹底損壞了;
卡更換由外國人所在省份的省長辦理。
7
如果您的卡被丟失,您有義務在丟失後3天以內通知省長;如果被丟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內必需通知省長,如果已經發行了新的卡,必須立即把舊卡還回去。
收到了獲得波蘭國籍的通知或者如果您的歐盟長期居住證被撤銷,您必需立即把卡退還
給發行機構。
撤銷歐盟長期居住證的理由包括:外國人離開波蘭超過6年、離開歐盟地區連續12個月
或者獲得了其他歐盟國家的歐盟長期居住證。
如果因為以上的原因,歐盟長期居住證被撤銷,外國人可以在申請新的歐盟長期居住
證,如果他滿足發行此證的條件,但是申請提交前,必須在波蘭領土內不斷的居留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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