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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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居留的申请,都要用波兰语写。向领事申请波兰签证,可以用外语 (但必须是领事指定的语言)。 在办理2003年06月13日的外国人法(官方公报,2006,第234 号之1694条,包括后来的修正)指定的手续过程当中,所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外文证件都应该由 宣誓翻译翻译成波兰语的翻译件。 需要进行调查的案子,应该在1个月以内办理完成;特别复杂的案子,应该在两个月以 内办理完成。如果不满意办理结果,上诉后1个月应该办理完成。 办理有关永久居住证或欧盟长期居住证,不该超过3个月。如不满意办理结果,上诉后2 个月应该办理完成。 凡是限定期间内没有办理完成,初、二审机构必须向您说明推迟的原因并且指定完成办 理的时间。 所有信件(通知,传票,决定,规定等)必须通过邮局专递信或通过一、二审官员亲自 递送。 所有的信件将会递送到您指定的地址(如果您指定了委托人,他会接收您的信件);如 果指定几个委托人,您应该指定一个专门接收您的信件,并告知办理结构。 所有的信件将会递送到您指定的地址或者到任何您能接收信件的地点:包括您的工作单 位授权接收邮件的人员。 如果收信人不在,任何一个成年的家庭成员、邻居或房子管理员都可以替您收信,条件 是签字承诺把信件交给收信人。 如果信件被递送到邻居、 房子管理员的手上,送信人会在信箱内 或者(如果没有信箱)在门上留通知。 如果信件依然无法递送: 1) 邮局将会保存信件14天(如果是通过邮局递送的信件)。 2) 市、 镇政府将会保存信件14天(如果是市、 镇政府,或其他授权人员、机构递送信函) 3) 有关信函的通知书,将会在信箱或在房子的门上、收信人的办公室、工作处或他的置业门口。 如果限定的时间以内收信人不收信件,则再一次留通知书,要求收信人在从第一次留通知 书的时候开始算,不超过14天以内取信件。 14天期限最后一天,递送被认为完成,信函则归入档案。 收了信件,您该签名确认信件已接收了并注明接收日期;如果接收信的人拒绝签名,送信 人将自己签名确认递送日期、接收信件的人员和拒绝签名的原因。 如果您拒绝接收信件(无论是通过邮局还是其他方式递送的),该信件将会退还给发信 人,并注明收信人拒绝接收信的日期。 这样的情况下,认为信件已经被递送了。 凡是更改住宿地址,必须通知办理机构。所有相关信件将会递送到最近申报的地址。 如果您要出国,则必须指定替您接收信件的授权人,并通知办理机构;否则递送到您原来 报过的地址的信件将会认为您接收到。 该情况能对您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 您的事情将停止办理:如果您不通知办理机构信件递送地址改变,收不到机构的决定通知 书,您不能按时上诉初审、二审的决定,您将失去上诉权力。 在领事馆办理签证,交纳领事费(申根签证、指定国家签证的费用:60欧元);此费用在申 请签证前交纳,拒签则不退费。 发行居留证机构收印花税。 提交申请任何一种允许在波兰领土居住的居留证的同时,应交纳印花税。印花税应该交 到机关指定的银行帐户。 如果拒绝发行居留证,则可以申请退还印花税,除非从交纳日期起已经过了5年。 比率折合波兰币);延期指定国签证则交纳406波兰币。 定期 居住证发行交纳340波兰币的印花税;永久居住证或欧盟长期居住证则应付640波兰币。 1 授权证明交纳17波兰币。 如果提交申请时,未交纳印花税,机构重新指定交纳期限(不短于7天,也不长于14 天);如果在期限内依然不交纳,申请则会退还。 如果相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更进一步了解情况,初、二审在发行决定前,都可以要求您 亲自作有必要的解释。 请特别注意,每一次通知书附加的有关上诉的说明,包括上诉期限;只有在期限以内, 您才可以向二审上诉初审的决定,或者向行政法庭投诉二审的决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构可以把您的个人资料传给其他欧盟国家相的相关机构。 申请居住证的时候,您应该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特殊情况下,如果您没有有效的旅 行证件,并不能获得此证,您可以出示其他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可以进入波兰领土并在领土内居留,如果持有: 1)有效的旅行证件 2)有效的签证(或其他允许进入、停留的证件),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3)过境时,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出示允许进入、停留在别的国家领土内的证件。 外国人可以在申根地区(包括波兰在内)旅游并停居留,如果他能出示申根国家居住证 的外国人,可以在6个月期间内不超过3个月在整个申根地区旅游、居留,并不需要专门的签 证,如果同时符合进入、居住申根区的一般条件: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能合理证明旅途目标并且 有足够 的经济来源(包括合法就业权力,并且,不被任何欧盟国家认为威胁到公共秩序、内部 安全、公共健康或国际关系,并没有被列入拒签人员资料库。 签证 签证申请表提交给领事;签证类型包括:申根签证(居留签证或过境签证)、指定国签 证。 申根居留签证持有者,允许一次或多次出入申根区;条件是:在6个月的期间,居住在 申根国内不能超过3个月(无论是一次或多次的总计时间)。 波兰指定国签证持有者,允许进入并居留在波兰领土内,或者多次出入(居住在波兰领 土内的总计时间从3个月到1年) 签证可以申请,如果您 的旅行证件的期限比打算申请的签证的期限至少长于3个月。 签证可以在限定期间以内允许您一次、两次或多次出入。 申根签证持有者,允许在签证限定期间居住在波兰领土或申根区国家领土。使用多次出 入签证,在申根区国家的总计时间不能超过签证的期限。 签证有两种期限:签证本身期限(申根居住签证、指定国签证的期限都不能长于5年)和 在申根区的居住期限;签证上的两个日期表示签证的期限:第一次入境和最后一次的出境,都 必须在签证期限以内。 签证有效期的开始,应该是在发行签证后3个月以内。 发行签证机关为:领事。 延期签证机关为:外国人所在省份的省长。 外国人必须在居住期限和签证期限两者到期之前离开波兰领土,除非已经获得签证延期 、定期居住证、永久居住证或者欧盟长期居住证。 申根居住签证到期前至少7天(或指定国签证到期前14天),您可以提交延期签证的申请, 但您必须同时达到以下的条件: - 因为重要的,不在您的控制范围内的、而且您当时申请签证的时候无法预测的、有关您工作 或私人生活的原因; - 政府机关对您的陈述没有怀疑; - 没有其他的拒绝延期签证的理由; 延期签证期限不能超过您原来持有签证种类的最长期限(申根签证3个月,指定国签证1 年)。 如果申请人按时提交了申请,但省长不能在签证到期之前做出决定,将会发行给申请延期 签证的外国人所谓程序(暂时性、临时)签证;手续办理完成后,程序签证则会取消。 如果您没有按时提交申请,同时省长不能在签证到期之前做出决定,您必须出境,在境 外等待通知。 工作签证持有者在波兰领土内就业,同时需要有就业许可证(如果法律规定要求就业许 可证)。 2 工作签证发行的条件是:您出示在波兰就业许可证或者雇主的书面声明(如果法律规定 不要求就业许可证)。 工作签证发行(或拒绝发行)驻您长期居住国家的领事。如果您合法停留在欧盟、欧洲自 由贸易联盟( EFTA)、欧洲经济区或瑞士联邦国家,别的领事也可以发行工作签证。 居留工作签证的期限,相当于发行就业许可承诺信或者雇主的声明内限定的期间,但不 能超过1年。 打算在波兰定期做季节性工作的外籍人员,工作签证期限,相当于发行就业许可承诺信或者雇 主的声明内限定的期间,但是,从初次入境开始算12个月期间以内不能超过6个月。 如果您打算在波兰领土内做超过3个月的工作,并且您获得发行就业许可承诺信,您可 以通过领事(如果您在境外)或者通过您所在波兰领土内省份的省长申请定期居住证。 如果您不是持有签证、定期居住证、永久居住证或者欧盟长期居住证在波兰领土内居住; 或者,如果您不是持有有效许可,在波兰工作、做生意,您将被驱逐出波兰领土,拒签3至5 年;您个人资料将会传递给申根信息系统( SIS ),以统一拒绝入境整个申根地区。 定期居住证 如果您有居住超过3个月在波兰的理由,您可以申请定期居住证;根据外籍人法的第53条第1 节,此理由包括: 1) 获得就业许可或者雇主的声明、书面的雇佣保证(如果不需要就业许可) 2) 根据波兰法律规定做生意,有利于国家经济,特别是有助于增加投资、技术转让、创新或给本 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3) 公认的外籍艺术家在波兰领土内继续创作。 4) 参加属于欧盟项目的职业培训 5) 打算和根据都灵1961年10月18号的欧洲社会宪移民的工作人员家庭团聚 6) 和波兰公民结婚 7) 根据2003年6月13日外国人法的第54条规定的打算在波兰和家里人团聚(探亲)。 8) 外国人的未成年孩子,在波兰出生的并没有人照顾的 根据第7段提到的原因发行的居住证:在波兰领土内居住至少5年 的,在外国人法的第54条 规定提到的外国人的配偶或者成年孩子在波兰居留 10) 根据第7段提到的原因发行的居住证 持有的外国人如果发生了:丧偶,离婚,分居或者 父母、孩子死亡,并对该外国人利益有特别大的重要性 11) 根据第6段提到的原因发行的居住证 持有的外国人在波兰居留如果发生了:丧偶,离 婚,并对该外国人利益有特别大的重要性 12) 持有定期居住证的外国人的在波兰出生的未成年孩子 13) 持有欧盟其他国家发行的欧盟长期居住证,并且,打算在波兰合法就业、做生意,或者 开始、继续读大学或进行职业培训,或者证明有其他在波兰居住的理由 14) 打算和第13段提到的外国人家庭团聚,如果在欧盟其他国家已经团聚过的 15) 根据理事会7月19日的2002年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框架决定,被贩卖,如果外国人同 时: a) 居住在波兰领土内 b) 和相关机构合作 c) 与被怀疑贩卖人口的人员断绝来往了 16) 为了进行或者继续读大学本科或博士而到达波兰或在波兰居留(也包括在欧盟其他国家 开始读的而在波兰继续或深造的) 1 7)作为研究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来波兰执行相关部门部长批准的研究项目 18) 持有2002年6月13日的理事会的 1030/2002规定的第1条第2节a字母,规定第三国国民 居留许可统一格式(欧盟官方公报L 157 , 2002年6月15号,第1-7 )提到的有“科学家、学 者” 的注明,在欧盟其他国家所发行的居留证件,如果和该国相关研究单位签订的协议包括 在波兰领土内进行研究的。 19) 根据1963年9月12日在安卡拉签定的欧盟土耳其之间的条约(官方公报L 217 , 1964年 12月29日,第3687 )所设的机构发行的规定,有权在波兰工作; 另外,根据第53a条第1节外国人法,可以发行定期居住证如果外国人: 1) 要在波兰开始或者继续: a) 上学 3 b) 职业培训; 2) 因为家庭关系打算和波兰或居住在波兰的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欧洲经济区或 瑞士联邦成员国的公民团聚。 3) 精神领袖、修士或者在国际协议、国家法律规定承认的或者被注册的教会、宗教组织执行宗教 活动,并在波兰停留是和该活动或者准备执行该活动有关的。 4) 证明他的情况是和1-3条或者和第53条第1节不同。 定期居住证可以发行, 如果以上的情况可以当成居住在波兰超过3个月时间的理由。 第53条第1节之1、2、7、9、13、14、16-18及第53a条第1节提到的申请定期居住证的外国人 必须出示: 1)属于社会福利的免费医疗保险或者保险公司支付在波兰治疗费的保证 2)稳定收入来源,足以支付自己和家里人的生活费,在第53条第1节之1、 2、 7、9 、13、14 及第53A条第1节之1 B字母及2、4提到的情况下 ; 3)在第53条第1节之16-18和第53A条第1节之1a 提到的情况下,足以生存和支付回国的 经济来源 实现以上的第2段提到的条件的情况,也包括:在波兰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承担此外国人 的所有费用支出。 以上的要求不针对:波兰公民的配偶、持有定期居住证外国人的在波兰国土出生的未成 年孩子、在波兰参加属于欧盟项目的职业培训或者进修的外国人和贩卖人口的受害者。 另外,第53条第1节之16提到的外国人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能出示学费的支出。 外国人家庭成员属于: 和他有波兰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2) 他和与他有波兰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子女; 3) 此外国人抚养、监护的未成年孩子,包括收养的子女; 4) 第1小段提到的人抚养、监护的未成年孩子,包括收养的子女 以难民身份居住在波兰的未成年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他的直系亲属。 根据外国人法的第54条,定期居住证可以发行给外国人家庭成员,如果这个外国人持 有: 1) 永久居住证 2) 欧盟长期居住证 3) 难民身份 3a) 接受政府保护 4) 至少2年的定期居住证,其中在申请家庭成员定期居住证之前,至少1年的定期居住证 5) 根据外国人法的第53条第1节之17、18提到的定期居住证。 另外,非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定期居住证,如果: 1) 按照波兰法律必须亲自在政府机构前出面; 2) 特殊条件要求外国人居住在波兰领土内; 3)为了波兰共和国的利益; 4)相关机构认为,该外国人可能是2002年7月19日的理事会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框架决定 (官方公报L 203 , 2002年8月1日,第1页;官方公报波兰特殊版本第19章第6册第52 页)提到的贩卖人口受害者 以上的许可证期限期不长于3个月;如果您在波兰境外,应该通过领事提交申请;如果 在境内,则可以直接在您所在省份的省长办事处申请 申请定期居住证,您应该出示: 1) 填好的申请定期居住证的表格 2) 4张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 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鲜艳,不带帽子、墨镜,露出 左耳及头部的左边,脸部均匀照明) 3) 证明您申请表格里的信息准确及您为申请提出的理由的真实性, 4) 支付印花税证明。 获得发行就业许可承诺信、家庭团聚、 做生意、 探亲或在波兰至少5年的居留、 持有欧盟长 期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法第53a条之1、2、4提到的外国人,申请定期居住证的时候,提交证件还包 括所居住房子的居住权 所居住房子的居住权不包括借用房子协议,除非借出方为外国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 偶的父母或外国人的兄弟姐妹。 根据外国人法的第53条第1节之17、18,即是”科学家、学者“,另外必须出示有关进行的 项目和研究单位签定的协议及该单位承担他在波兰的生活费,并保证由公共资金支付的驱逐费 用在协议到期后6个月以内承担,如果驱逐的原因是非法居住在波兰领土内。 4 未成年外国人申请定期居住证,应该出示他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外国人法第53条第1节之16提到的外国人,应该出示教育单位提供的入学证明和支付学 费证明(如果该教育单位要求支付学费) 定期居住证不能申请: • 持有申根居留签证,只允许为外国人法第28条第1节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义理由 、国家利益或国际义务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条第2节提到的定期居住证,除非外国 人申请根据第53条第1节之15发行的定期居住证。 • 逮捕、囚禁在看守所或为驱逐出境而拘留的外国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剥夺自由的 • 被同意容忍居留 这样的申请将不会获得办理。 定期居住证的期限为实现其目标为止,但不超过2年;如果目标为接受教育、 职业培训、科学 研究,则期限为不长于1年。 家庭成员的定期居住证期限,相当他要团聚的家人持有的居住证的期限;如果他要团聚的 家人持有的是永久居住证、欧盟长期居住证或难民身份,定期居住证期限为2年。 持有波兰定期居住证外国人的未成年子女,可获得和他监护人期限同样的定期居住证。 居住在波兰领土内并和相关机构开始合作的人口贩卖受害者,如果和被怀疑进行人口贩卖 者断绝关系,可获得6个月的定期居住证。 第53a条第2节提到的外国人,可获得足以实现其目标的期限居住证或者直到决定和打击贩 卖人口的机构合作,但不超过3个月。 如果您在波兰,应该至少在您持有的签证(或定期居住证)到期前45天向您所在省份的省 长提交申请。 如果省长无法按时作出决定,将会发给您临时性的指定国签证;最终决定作出 后,临时签证则被取消。 如果您没有在签证或定期居住证到期前45天提交申请,并且省长不能在签证到期之前做出 决定,您必须出境,在境外等待通知。如果您拒绝出境,省长必须拒绝您的申请。 发行或拒绝发行定期居住证的决定是外国人所在省份的省长做 的。如果外国人获得了发行 定期居住证决定,将会为他发行居住卡;在它的期限期内,居住卡是外国人在波兰的身份证明 并和旅行证件一起当多次出入境许可,无需获得签证了。 发行定期居住证收印花税340波兰币。 如果您在境外申请定期居住证,省长的决定可以通过领事送到您的手上。 如果省长做出决定 时您在境外,您应该另外申请允许你执行定期居住证的指定国签证 居住卡必须亲自取;如果是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授权代理或监护人取卡。 以下的情况,必需要换卡: 1) 卡上的个人资料有所改变; 2) 样子变了,身份难确定; 3) 卡已损坏,影响使用; 4) 卡被丢失或彻底损坏了; 更换卡的机构为您所在省份的省长。 如果您的卡被丢失,您有义务在丢失后3天以内通知省长;如果被丢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内必需通知省长,如果已经发行了新的卡,就必须立即把旧卡还回去。 收到了获得波兰国际的通知或者如果您的居住证被撤销,您必需立即把卡退还给发行机 构。 外国人必须在定期居住证到期之前离开波兰领土,除非已经获得了新的定期居住证、永 久居住证或者欧盟长期居住证。 如果您不是持有签证、定期居住证、永久居住证或者欧盟长期居住证在波兰领土内居住 着;或者,如果您不是持有有效许可,在波兰工作、做生意,您将被驱逐出波兰领土,拒签3至 5年;您个人资料将会传递给申根信息系统( SIS ),以统一拒绝入境整个申根地区。 永久居住证: 根据外国人法第64条第1节,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永久居住证: 1)持有波兰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在波兰领土出生的未成年孩子; 2) ; 在申请前至少3年和波兰公民持续了婚姻关系,并且,在提交申请前定期居住证在波兰居 住了至少2年; 5 3) 申请提交前,以容忍居留身份在波兰居住至少10年(根据2003年6月13日的在波兰领土内维 护外国人的法规,第97条第1节之1或1a);或者难民身份在波兰国土居住至少5年。 4) 是波兰公民的孩子并被他监护。 在波兰的居留被认为持续的,如果里面的中断都没有超过6个月并总共没超过10个月,除非原 因如下: 1) 根据和波兰国土内的雇主签定的工作协议,在境外执行职务或工作; 2) 伴陪在第1小段提到的情况下执行职务或工作的配偶; 3) 外国人医疗; 永久居住证是无期限的,但如果您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您持有的波兰永久居住证则自然过 期。 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证。 不能申请的人包括: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 非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 持有申根居留签 证,只允许为外国人法第28条第1节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义理由、国家利益或国际义务 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条第2节提到的定期居住证,或者逮捕、囚禁于看守所或为驱逐出境 而拘留的外国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剥夺自由的。 如果外国人在波兰国土合法的居留到期之前,不能做出有关永久居住证的最终决定,省长将 会发给您暂时性的指定国签证;最终决定作出后,临时签证则被取消。 申请永久居住,您必须提交: 1) 填好的永久居住证申请表格 2) 4张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 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鲜艳,不带帽子、墨镜,露出 左耳及头部的左边,脸部均匀照明) 3) 证明您申请表格里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 4) 支付印花税证明 5) 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权,如果 所占住的房子居住权不包括借用房子协议,除非借出方为外国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偶 的父母或外国人的兄弟姐妹。 外国人是否能获得永久居住证的决定,是他所在省份的省长作出的。 如果外国人获得了发行定期居住证决定,将会为他发行居住卡。 期限期内,居住卡是外国人 在波兰的身份证明并和旅行证件一起当多次出入境许可,无需申请签证了。 发行永久居住证的印花税:640波兰币;发行居住卡手续费:50波兰币。 居住卡必须亲自取;如果是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授权代理或监护人取卡 以下的情况,必需要换卡: 5) 卡上的个人资料有所改变; 6) 样子变了,身份难确定; 7) 卡已损坏,影响使用; 8) 卡被丢失或彻底损坏了; 更换卡的机构为您所在省份的省长。 如果您的卡被丢失,您有义务在丢失后3天以内通知省长;如果被丢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内必需通知省长,如果已经发行了新的卡,必须立即把旧卡还回去。 收到了获得波兰国际的证明或者如果您的居住证被撤销,您必需立即把卡退还给发行机 构。 欧盟长期居住证 在欧盟某一个国家持有欧盟长期居住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另一个欧盟国家申请定期居住 证,如果他有足够的理由并能证明他有稳定、定期的收入来源及医疗保险;这也包括外国人的家 庭成员。 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如果他在提交申请前在波兰领土内居住了 至少5年并持有: • 稳定、定期的收入来源,足以抚养自己及他所 要抚养的家庭成员; • 符合公共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或者保险公司支付在波兰治疗费的书面承诺; 以下的外国人不能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 6 1) 在波兰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 2) 持有容忍居留、庇护、(在波兰获得的)、难民身份或者接受保护、临时保护;; 3) 申请庇护、难民身份; 4) 保姆、季节性工人、被派供应跨境服务或自己供应跨境服务的; 5) 持有申根居留签证,只允许为外国人法第28条第1节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义理由、国 家利益或国际义务的理由),或者持有根据外国人法的第53条第1节之5、7或第53a第1节之 1a或者第53a条第2节发行的定期居住证 6) 逮捕、囚禁与看守所或为驱逐出境而拘留的外国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剥夺自由的; 在作为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的条件的在波兰5年的居留内,不属于: 1) 如果外国人:被逮捕、囚禁与拘留所或看守所准备被驱逐出境、被禁止出境或被剥夺自由; 2) 保姆、季节性工人、被派供应跨境服务或自己供应跨境服务的; 3) 持有申根居留签证,只允许为外国人法第28条第1节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义理由、国 家利益或国际义务的理由)、或学生居留签证,或者持有根据外国人法的第53条第1节之5、7 或第53a第1节之1a或者第53a条第2节发行的定期居住证 4) 外交官或外交人员、外国领事馆的领事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地位和他们相同的人。 在作为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的条件的在波兰5年的居留内不属于:学习、参加职业培训而 获得的签证,或者根据第53条第1节之16、第53a条第1节之1b提到的原因而获得的定期居住证。 在波兰的居留被视为持续的,如果居留期间的中断没有超过6个月并总共没超过10个月, 除非原因如下: 1) 根据和波兰国土内的雇主签定的工作协议,在境外执行职务或工作; 2) 伴陪在第1小段提到的情况下执行职务或工作的配偶; 3) 外国人医疗; 永久居住证是无期限的,但您一旦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您持有的波兰永久居住证则自 然取消。 永久居住证可以申请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除非发生以下的情况: 如果外国人在波兰国土合法的居留到期之前,不能做出有关永久居住证的最终决定,省 长将会发给您临时的指定国签证;最终决定作出后,临时签证则被取消。 不能申请的人包括: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 非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 持有申根居留 签证,只允许为外国人法第28条第1节之1的原因入境(即是人道主义理由、国家利益或国际义 务的理由),或者持有第53a条第2节提到的定期居住证,或者逮捕、囚禁于看守所或为驱逐出 境而拘留的外国人、 被禁止出境或被剥夺自由的。 另外,以下的外国人也不能申请欧盟长期居住证:在波兰上学或参加职业培训、获得了 容忍居留、庇护、(在波兰获得的)难民身份或者接接受保护、 临时保护; 保姆、季节性工人、被 派供应跨境服务或自己供应跨境服务的;根据外国人法第53条得1节之5、7或者第53a条第1节之 1获得定期居住证的外国人。 以上的人提交的申请将不会被审批。 提交申请欧盟长期居住证时,您同时应该提交: 1) 填好的欧盟长期居住证的申请表格; 2) 4张彩色相片(尺寸: 4,5 公分 x 3,5 公分;完整,清晰,色彩鲜艳,不带帽子、墨镜,露出 左耳及头部的左边,脸部均匀照明) 3) 证明您申请表格里的信息为真实和准确的, 4) 支付印花税证明 5) 所居住的房子居住权 所占住的房子居住权不包括借用房子协议,除非借出方为外国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配偶 的父母或外国人的兄弟姐妹。 外国人是否能获得欧盟长期居住证的决定,由他所在省份的省长作出。 如果外国人获得了发行欧盟长期居住证决定,将会为他发行居住卡。 期限期内,居住卡是外 国人在波兰的身份证明并和旅行证件一起当多次出入境许可,无需申请签证了。 发行欧盟长期居住证的印花税:640波兰币;发行居住卡手续费:50波兰币。 居住卡必须亲自取;如果是13岁以 下的未成年人,授权代理或监护人取卡 以下的情况,必需要换卡: 1) 卡上的个人资料有所改变; 2) 样子变了,身份难确定; 3) 卡已损坏,影响使用 4) 欧盟长期居住证有关的卡到期了; 5) 卡被丢失或彻底损坏了; 卡更换由外国人所在省份的省长办理。 7 如果您的卡被丢失,您有义务在丢失后3天以内通知省长;如果被丢失的卡找到了,3天 以内必需通知省长,如果已经发行了新的卡,必须立即把旧卡还回去。 收到了获得波兰国籍的通知或者如果您的欧盟长期居住证被撤销,您必需立即把卡退还 给发行机构。 撤销欧盟长期居住证的理由包括:外国人离开波兰超过6年、离开欧盟地区连续12个月 或者获得了其他欧盟国家的欧盟长期居住证。 如果因为以上的原因,欧盟长期居住证被撤销,外国人可以在申请新的欧盟长期居住 证,如果他满足发行此证的条件,但是申请提交前,必须在波兰领土内不断的居留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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